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
日前,浙江印发《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部署,为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五水共治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的要求,持续深化碧水行动和“水十条”,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任务要求,深入实施河(湖)长、湾(滩)长制,确保水质持续改善。力争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8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95%,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确保大花园核心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29个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力争基本达到II类;确保其他地区116个出境断面IV类水质以下比例控制在4%以内。2019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科学划定和优化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项目并全部清理到位。高标准推进千岛湖临湖地带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水质持续提升、景观持续优化”。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年度评估工作。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开展“千吨万人”(日供水千吨或服务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完成涉及410万农村人口的建设任务,全面建立健全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加强良好湖库生态保护,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重要湖库入湖(库)主要河流逐步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钱塘江流域千岛湖、沙金兰水库、湖山湖、沐尘水库率先在2019年启动实施。
二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围绕持续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打好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全面实施《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努力改善杭州湾水质。完成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入海排污口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联网。
三是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继续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渗处理工作,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全面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实施地下水监测井保护工程,确保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9.4%以内。
四是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完善“四个一”治水督查机制,巩固深化剿灭劣V类水成果,对水质波动反复或考核不达标的断面实施“一点一策”治理,推进治水实现由净到清、再到美的跃升。开展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专项行动,到年底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消除。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清。深入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突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城区等重点区块,突出历史欠账较多、工作基础薄弱的重点地块,突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突出影响水质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完成30个工业园区、800个城镇生活小区、300个镇街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五是加强河湖生态修复提升。继续巩固深化剿灭劣V类水成果,对水质波动反复或考核不达标的断面实施“一点一策”治理。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科学合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完成中小流域综合治理500公里、清淤3000万方,建设美丽河湖100条(个)。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完成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和重化工企业、太湖流域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污水日排放量大于300吨)实现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全覆盖。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整治提升涉水重点行业。持续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
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做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日常维护,确保装置正常、稳定、连续运行,稳定达标排放。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水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
三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快推进水污染仍较突出的区域、行业和企业整治,依法依规淘汰和关停、搬迁。大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装备,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提高工业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城镇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制定实施城镇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完成改造100座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继续加大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探索实施管网联通工程,建设和改造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二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是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为抓手,依法整治和科学布局水产养殖,加快养殖方式绿色变革,综合整治养殖水域环境,强化绿色生产监管。新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场300家。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集成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肥药减量技术与模式,在主要流域附近建设100条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持续推进化肥、农兽药源头末端同步减量,实现农药实名制购买和有机肥补贴政策基本全覆盖。
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提升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和纳管率,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维,新增站点1500座(处)。积极开展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力争至2019年底实现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全覆盖。加强农家乐污水治理。
(五)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一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继续贯彻实施我省100-400总吨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政策,加快现有100-400总吨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2019年计划完成2500艘改造任务,努力补齐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积极争取周边省市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修订完善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开展船舶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联合监管制度有效运行。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泥浆船舶运输工作,禁止运输船舶泥浆排入航道。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二是加强港口污染控制。继续推进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快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到2019年底,内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总体方案建设内容75%以上。内河及沿海地区已建成的设施要努力确保有效运行。
三是强化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建设内容。进一步健全港口、运输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六)节约保护水资源
贯彻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深入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有序推进县域节水型达标建设。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90%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及以上要求,推进温州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2019年,完成20个以上县(市、区)节水型社会达标验收,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率达到50%以上。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统筹抓好节水载体建设,推进节水型企业、居民小区、公共机构等各类载体创建1000家以上。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着力推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利用等非常规水利用。继续加强重点用水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七)严格执法监管
一是严格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涉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完善对下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监督制度,指导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是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和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环境监测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监测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
四是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处置措施。
(八)全面深化“河长制”
深入实施《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落实中央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要求,有力推进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年前完成清理整治。大力创建“无违建河道”,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全年完成45%的县级河道“无违建”创建任务(6000多公里),确保实现省、市两级和75%的县级河道基本无违建,切实管好盛水的“盆”,护好“盆”中的水。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两个机制,建立落实河(湖)长责任体系,探索制定河(湖)长制工作规则。健全完善滩(湾)长制,并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强化“查询、管理、考核”功能,不断健全河(湖)长制履职在线考核机制。配合人大、政协继续监督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发挥河长学院等机构的作用,推动河(湖)长制全覆盖培训,不断提高治水队伍素质和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督查考核。将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必查内容。每年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及时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达到60%以上。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加强科技治水的应用导向,做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的后续工作,培育发展环保产业。组织实施水专项“十三五”示范任务。
三是加强资金支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将重点流域断面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等重大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重点,积极争取入选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省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地市级排名情况。建立月报制度,每月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
五是加强台帐管理。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
六是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部署,为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五水共治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的要求,持续深化碧水行动和“水十条”,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任务要求,深入实施河(湖)长、湾(滩)长制,确保水质持续改善。力争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8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95%,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确保大花园核心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29个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力争基本达到II类;确保其他地区116个出境断面IV类水质以下比例控制在4%以内。2019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科学划定和优化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项目并全部清理到位。高标准推进千岛湖临湖地带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水质持续提升、景观持续优化”。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年度评估工作。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开展“千吨万人”(日供水千吨或服务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完成涉及410万农村人口的建设任务,全面建立健全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加强良好湖库生态保护,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重要湖库入湖(库)主要河流逐步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钱塘江流域千岛湖、沙金兰水库、湖山湖、沐尘水库率先在2019年启动实施。
二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围绕持续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打好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全面实施《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努力改善杭州湾水质。完成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入海排污口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联网。
三是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继续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渗处理工作,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全面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实施地下水监测井保护工程,确保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9.4%以内。
四是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完善“四个一”治水督查机制,巩固深化剿灭劣V类水成果,对水质波动反复或考核不达标的断面实施“一点一策”治理,推进治水实现由净到清、再到美的跃升。开展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专项行动,到年底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消除。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清。深入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突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城区等重点区块,突出历史欠账较多、工作基础薄弱的重点地块,突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突出影响水质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完成30个工业园区、800个城镇生活小区、300个镇街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五是加强河湖生态修复提升。继续巩固深化剿灭劣V类水成果,对水质波动反复或考核不达标的断面实施“一点一策”治理。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科学合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完成中小流域综合治理500公里、清淤3000万方,建设美丽河湖100条(个)。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完成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和重化工企业、太湖流域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污水日排放量大于300吨)实现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全覆盖。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整治提升涉水重点行业。持续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
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做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日常维护,确保装置正常、稳定、连续运行,稳定达标排放。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水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
三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快推进水污染仍较突出的区域、行业和企业整治,依法依规淘汰和关停、搬迁。大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装备,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提高工业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城镇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制定实施城镇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完成改造100座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继续加大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探索实施管网联通工程,建设和改造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二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是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为抓手,依法整治和科学布局水产养殖,加快养殖方式绿色变革,综合整治养殖水域环境,强化绿色生产监管。新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场300家。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集成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肥药减量技术与模式,在主要流域附近建设100条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持续推进化肥、农兽药源头末端同步减量,实现农药实名制购买和有机肥补贴政策基本全覆盖。
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提升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和纳管率,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维,新增站点1500座(处)。积极开展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力争至2019年底实现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全覆盖。加强农家乐污水治理。
(五)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一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继续贯彻实施我省100-400总吨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政策,加快现有100-400总吨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2019年计划完成2500艘改造任务,努力补齐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积极争取周边省市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修订完善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开展船舶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联合监管制度有效运行。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泥浆船舶运输工作,禁止运输船舶泥浆排入航道。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二是加强港口污染控制。继续推进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快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到2019年底,内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总体方案建设内容75%以上。内河及沿海地区已建成的设施要努力确保有效运行。
三是强化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建设内容。进一步健全港口、运输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六)节约保护水资源
贯彻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深入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有序推进县域节水型达标建设。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90%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及以上要求,推进温州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2019年,完成20个以上县(市、区)节水型社会达标验收,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率达到50%以上。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统筹抓好节水载体建设,推进节水型企业、居民小区、公共机构等各类载体创建1000家以上。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着力推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利用等非常规水利用。继续加强重点用水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七)严格执法监管
一是严格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涉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完善对下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监督制度,指导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是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和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环境监测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监测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
四是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处置措施。
(八)全面深化“河长制”
深入实施《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落实中央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要求,有力推进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年前完成清理整治。大力创建“无违建河道”,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全年完成45%的县级河道“无违建”创建任务(6000多公里),确保实现省、市两级和75%的县级河道基本无违建,切实管好盛水的“盆”,护好“盆”中的水。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两个机制,建立落实河(湖)长责任体系,探索制定河(湖)长制工作规则。健全完善滩(湾)长制,并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强化“查询、管理、考核”功能,不断健全河(湖)长制履职在线考核机制。配合人大、政协继续监督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发挥河长学院等机构的作用,推动河(湖)长制全覆盖培训,不断提高治水队伍素质和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督查考核。将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必查内容。每年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及时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达到60%以上。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加强科技治水的应用导向,做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的后续工作,培育发展环保产业。组织实施水专项“十三五”示范任务。
三是加强资金支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将重点流域断面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等重大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重点,积极争取入选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省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地市级排名情况。建立月报制度,每月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
五是加强台帐管理。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
六是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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